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明生效 警方可無手令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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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區國安法《實施細則》在7月6日刊憲,7月7日生效。《實施細則》在7項措施作出規定,其中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而在特殊情況例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在無手令的情況下搜證。

同時,警務處處長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可要求發佈人士、電子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絡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

《實施細則》包括為相關人員採取該特定措施,以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時的細則,並為確保有效執行措施所需的相關罪行和罰則,以完善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執行機制。

政府指出,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國安法》時,所行使《國安法》第43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

《實施細則》具法律效力,詳情涵蓋為蒐證而搜查有關地方;限制受調查的人離開香港;凍結、限制、沒收及充公與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相關財產;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向外國及台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提供資料和提交物料。

為確保有關措施能有效實施,《實施細則》也按需要訂定違反規定的相關罰則。舉例而言,若無合理辯解,如信息發布人未有遵從警方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要求,可被判罰款10萬元和監禁1年。

如有平台服務商、主機服務商或網路服務商未有遵從移除、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或平台,或提供協助的要求,可被判罰款10萬元和監禁6個月。

此外,若外國和台灣政治性組織,或外國和台灣代理人,未有按要求向警方提供資料,除非可證明已盡力或有非可能控制的原因,否則一經定罪,可被判罰款10萬元和監禁6個月;而若涉及提供虛假、不正確或不完整資料,則可被判罰款10萬元和監禁2年,但有理由相信有關資料是真實、正確和完整則屬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