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國安法案件 律師會建議法官不應限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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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律師會就港區國安法於6月11日提出初步意見,指出全國人大根據憲法,有權決定及訂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法例,但不應為此類罪行另設立法庭,法庭在指派法官審理時,應根據法官的司法及專業才能處理,指派法官時不應以國籍作為標準。

律師會指出,當全國人大引入將適用於香港特區法例時,應克制地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力,以維持大眾對一國兩制方針及香港法治的信心。

律師會建議,相關法例應按照普通法原則訂立,必須符合《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適用於香港的規定,妥善保障市民人權;有關罪行必須有嚴格和清晰的定義、必須沒有追溯力、並適用於接納刑事證據的方式。

律師會認為,刑罰應該要合理、必要及合乎比例;原則上,應公開審訊,並以陪審團形式進行。同時,因應決定成立的國家安全機構,必須遵守香港特區法律,並受香港特區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