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有看法指香港有權處理台灣殺人疑犯陳同佳,律政司發出聲明指,任何人在港因干犯罪行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政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
聲明指,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
對於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重申,已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和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