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長官於10月18日收到現時因清洗黑錢罪在監獄服刑的陳同佳來信,內容指決定刑滿出獄後,就他涉嫌的殺人案到台灣自首,並請特區政府協助安排相關手續。
台灣當局去年12月3日向陳同佳發出通緝令,並表示陳同佳涉及罪行的追訴權時效為30年。台灣刑事警察局10月18日收到香港警務處的函件,函件清楚轉達陳同佳自首的意願,同時,向台方表示港方會協助陳同佳作出相關安排,並樂意向台方提供一切所需的合法可行協助。
特區政府表示,在陳同佳的刑事檢控方面,律政司並無足以控告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人的證據。經充分和全面考慮香港警方調查及搜集所得的證據後,律政司控告陳同佳在香港干犯洗黑錢罪。陳同佳被定罪及判監29個月,現時正在服刑。
對於陳同佳在台灣涉嫌的罪行,香港法庭並無管轄權,香港有關當局也不可能將陳同佳續押或向他追訴他涉嫌在台灣所犯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