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與內地仲裁保全安排  10月1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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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前代表香港特區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政府新聞網)

《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10月1日生效。通過安排,香港仲裁機構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有關人民法院尋求相關協助。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於4月2日,代表香港特區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楊萬明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

鄭若驊表示,目前內地法律不容許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向內地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通過新安排,由指定香港特區仲裁機構管理、以香港特區為仲裁地的仲裁程序的當事人可向內地有關人民法院尋求協助,此舉將提升香港特區國際仲裁服務的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