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謀詐騙及欺詐罪成 張震遠被判監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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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震遠被控串謀詐騙及欺詐罪成,判監4年。(網上截圖)

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被裁定在8年前擔任商品交易所主席期間,串謀詐騙及欺詐罪成,於7月2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年。而同案轉為控方證人的前商品交易所財務總監蔡達英,則被判監1年。

警方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總督察馮培基庭外表示,警方歡迎法庭裁決,重申會致力維護本港金融體制穩健。

法官胡雅文在判刑時指出,張震遠及蔡達英兩人無疑都是品格良好的人,尤其張震遠屢任公職,對社會貢獻良多,今次被定罪是身敗名裂。

胡官接納案中沒有人遭受實際金錢損失,不認為案件對本港金融體制造成損害,認同張震遠犯罪原意是「爭取時間」以維持商交所營運,出發點並非為個人私利。

不過,此等控罪性質嚴重,法庭須平衡公眾利益及予以阻嚇,故此把張震遠的串謀詐騙罪量刑起點定於3年半,欺詐罪起點定於3年,考慮其個人背景後,兩罪均獲扣減半年刑期,其中欺詐罪的1年刑期,與另1罪分期執行,張震遠被判入獄4年。

至於蔡達英,胡官指他只按張震遠指示行事,犯案僅因「愚忠」,是案中最大損失者,失去聲譽及專業資格。考慮到案件持續近7年,蔡達英一早認罪及出庭頂證張震遠,判他入獄1年。

案情指出,張震遠在2012至2013年,商交所財困期間,串謀詐騙證監會,包括7次將700萬至3500萬元空頭支票存入戶口;7次在向證監會提交財務報告的限期前,存入大量資金到戶口,其後快速轉走資金;7次向證監會提交虛假資料;6次操縱財務報告內容誤導證監會;5次在同日未轉走大筆款項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