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公眾地方須戴口罩措施 周四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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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在所有室內公眾地方、包括商場、街市和大廈大堂等,都必須戴口罩。

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在7月22日表示,行政會議通過在室內公眾地方、公共交通總站和轉乘處均須一直佩戴口罩,有關規定周四起生效,為期14日,至8月5日止。

新規定暫定實施到下月5日,罰則與之前必須在公共交通工具要戴口罩的一樣,違例定額罰款是2,000元,最高可以罰款5,000元,2歲以下幼童或需要讀唇的人士等,繼續獲得豁免。

陳肇始指,新增規定乃針對室內空氣相對有欠流通,人多擠迫,遇上有人不戴口罩難以避開。戶外地方暫不強制佩戴口罩,她表示乃經整體風險考慮,倘對跑步、遠足等實行強制,會有一定難度。

她說,對於不佩戴口罩或佩戴不正確情況,執法人員會作出勸諭,對方如仍堅拒即屬違法。自強制於交通工具佩戴口罩規例實施以來,執法人員曾作22次勸告,並發出一張傳票。

至於需要提交病毒檢測陰性證明才可登機到港的高風險地區名單,會加入美國和哈薩克斯坦。凡抵港前14日內曾到有關地區的人士,必須提供飛機預定起飛時間72小時內,取得的核酸檢測結果,並出示在香港酒店預訂抵港當日起計最少14日房間的中文或英文確認書,才可登機。措施7月29日生效,直至另行通知。

早前,需要出示有關證明才可登機到港的高風險地區為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南非。

此外,涉及公共衞生緊急規例有效期予以延長。其中,香港法例第599C章《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延長至9月7日。

至於第599D章《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第599E章 《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F章《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第599G章《預防及控制疾病(禁止群組聚集)規例》,有效期則延長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