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假陳述 公屋申請人被判囚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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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公屋申請人,在填寫公屋申報表時,隱瞞與他人聯權共有一個估值約為1700多萬的物業,在6月22日被法庭判處監禁及緩刑。


房屋署發言人表示,涉案公屋申請人分別在2015年填寫入息及資產申報表,以及在2017年於水泉澳邨辦事處填寫入伙聲明書時,均申報沒有物業及相關資產淨值。惟經調查後發現被告由2000年8月起,已經與他人聯權共同擁有一個位於紅磡海逸豪園的住宅物業,而該單位當時的估值約為1700百多萬。

以被告持有33%業權計算,扣除未償還按揭貸款,被告所佔的房產淨值約為400多萬元,已超逾2015/2016年度及2016/2017年度的公屋單身長者申請人總資產淨值限額的472,000元及484,000元,並不符合申請公屋的資格。

該名申請人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違反了《房屋條例》第26(1)(c)條而被檢控,並於較早前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

裁判官考慮到案情嚴重,並不適合以罰款方式處理,經索取被告的背景報告後,於6月2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判被告監禁一個月,緩刑12個月。

連同本個案,本月內已經有5名公屋申請人或公屋住戶,因明知而作出虛假陳述,或忽略提供入息及資產申報表指明的詳情,而被房屋署檢控,並因此而被判處監禁及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