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4月22日公布,在《2020年撥款條例草案》獲通過後,在職家庭津貼辦事處會按本年度財政預算案的建議,向領取以個人為申請單位的鼓勵就業交通津貼人士發放1次過額外款項。
政府發言人指出,凡於適用期提交申請並獲批的個人交津申請人均符合領取額外款項資格。適用期指由條例草案通過月份的第1天起,至條例草案通過當天,以及該月份之前6個曆月。
發言人謂,新申請人或過往曾領取個人交津但尚未在適用期提交申請者,須於條例草案通過當天或之前提交申請,才符合資格領取額外款項。
此外,額外款項相當於申請人,在適用期最近1次提交的個人交津申請中獲批月份的平均津貼金額,預計最快可於條例草案獲通過後1個月,開始發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