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門台灣抵港人士檢疫規例 3月2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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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台灣抵港人士檢疫規例刊憲。

政府在3月24日刊登憲報,訂立規例將14天強制檢疫安排,由只適用於內地抵港人士,擴展至澳門和台灣抵港或過去14天曾於該地逗留人士,以進一步防止新型肺炎病毒病疫情在香港散播。該規例於3月25日生效。

該規例由3月25日零時零分生效,有效期至5月7日午夜12時,與《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相同。

政府表示,其他與《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有關的強制檢疫安排將繼續有效,包括政務司司長可豁免部分符合指定條件的類別人士接受檢疫及罰則。違反檢疫令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修訂)規例》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而訂立。該條例第八條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可為防止、應付或紓緩公共衞生緊急事態的影響訂立規例,以保障公眾健康。

《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2月7日刊憲,規定所有在到港當日前的14天期間從内地抵港或曾在內地逗留任何時間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強制檢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