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致光:僱主須為外傭提供檢疫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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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致光說,以往平均每日返港和新到港的外傭約有550名;以14日檢疫期計算,共有7,700人需接受檢疫。

勞工及福利局局長羅致光在3月22日表示,根據3月19日起實施的檢疫措施,所有外籍家庭傭工抵港後均須進行14天家居檢疫,僱主須讓外傭在家中接受檢疫或提供檢疫居所。

羅致光說,以往平均每日返港和新到港的外傭約有550名;以14日檢疫期計算,共有7,700人需接受檢疫。

據法例,除特殊情況獲勞工處處長特別批准外,外傭需居於僱主的處所。因應現時的檢疫要求,如僱主為外傭提供酒店作為臨時居所,並獲衞生署衞生主任批准為合適檢疫居所,便無需另行取到勞工處處長批准。

他強調,有關安排為僱主的責任,中介公司亦有責任協助僱主作出安排。本港的檢疫措施有限,需留給感染風險較高人士,政府不應也不會為外傭提供檢疫處所。

他補充,如僱主不願意讓外傭在家中檢疫,也不為外傭提供居所,政府只能將外傭遣返原居地。如此則證明僱主不能為外傭提供處所,日後聘用外傭申請將不會獲批,中介公司亦因未能符合守則規定而會受到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