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地入境者強制檢疫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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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建宗指出,在《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下,僅4類人士或情況可獲豁免。

政務司司長張建宗在2月7日表示,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召開特別會議,根據《預防及控制疾病條例》權力,訂立兩條附屬法例,對從內地入境人士強制檢疫14天。兩條附屬法例即日刊憲,2月8日凌晨零時生效。

該兩條附屬法例為《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和《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

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內地逗留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天的強制檢疫。違反規例要求者屬於違法,定罪最高可判罰款25,000元及入獄6個月。

為確保物資不受影響,使用陸路口岸的跨境貨車司機、抵港客機和貨機的機組人員、貨船和漁船的船員,以及履行與政府相關運作的人員,均可獲豁免強制檢疫14天。

至於《預防及控制疾病(披露資料)規例》,則賦權衞生主任要求任何人士提供或披露與處理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攸關的資料,例如外遊記錄。有關權力延伸予其他可能接觸與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有關人士的醫生。

張建宗指出,有關條例相當嚴謹,在《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下,僅4類人士或情況可獲豁免,分別為供應香港正常運作或港人日常生活物品或服務的人士;對政府事務運作屬必要者;對保障港人安全、健康或處理公共衛生緊急事態屬必要者;以及在其他方面符合香港公眾利益的極為特殊情況。

他說,措施旨在防範未然,在家中檢疫者應本着社會意識和公民責任,充分合作和自律,同心抗疫。他強調,接受強制檢疫人士並無病徵,也並非緊密接觸者,衞生署人員會與他們不時保持聯絡。

衞生署會作出規定,相關人士須接受醫學監測,他們要配戴口罩,每日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而向衞生主任或有關醫生提供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屬刑事罪行,違例者最高可被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