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及管理無牌旅館 4人被判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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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總署網站截圖
兩男兩女於12月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旅館業條例》。其中一男一女被判罰款2,000元和5,000元;另外一男一女則因兩項控罪被判罰款10,000元和4,0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人員,於今年5月和8月巡查位於九龍荔枝角道、塘尾道和北河街三所懷疑無牌旅館時,喬裝客人,並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經營及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