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報料 5人經營及管理無牌旅館 被判罰2至4萬元

5人經營及管理無牌旅館 被判罰2至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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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男女在6月17日,分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和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觸犯《旅館業條例》,其中3名女子被判罰款,金額介乎20,000元至40,000元;另1名女子因兩項控罪,被判罰款14,000元和就其罪行持續期間另被罰款300元;男子被判罰4,000元和就其罪行持續期間另被罰款300元。

案情透露,民政事務總署轄下牌照事務處(牌照處)人員,喬裝客人於去年8月至11月巡查位於葵涌青山公路、華員徑、旺角砵蘭街、深水埗大南街和大角咀海庭道5所懷疑無牌旅館時,成功以日租形式租住上述處所的房間。

根據牌照處的紀錄,上述處所在巡查當日均未獲發牌照,負責經營及管理上述處所的男女因而被控違反《旅館業條例》第5(1)條。

民政事務總署發言人強調,經營或管理無牌旅館均屬刑事罪行,最高可被處罰款200,000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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