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持續,政府在7月18日公布,已就《預防及控制疾病(規管跨境交通工具及到港者)規例》第599H章下的指明刊憲,向在抵港前14日內,曾到訪指定高風險地區的來港旅客,施加保障公共衞生條件,以進一步減少輸入個案。
食衞局發言人指出,到港人士如在登上從香港以外地區到達香港的民航飛機當日,或在該日之前14日內,曾在孟加拉、印度、印尼、尼泊爾、巴基斯坦、菲律賓和南非停留,必須提供其病毒檢測結果、在港酒店預訂房間等證明文件。
至於飛機的營運人,則要在飛機抵港前須向衞生署提交文件,藉以確認每名到港者,於辦理乘坐該飛機赴港的登機手續前,出示上述證明文件。
有關措施在本月25日零時零分生效,在香港轉機過境的人士,以及政務司司長根據《若干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C章和《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第599E章第4(1)條的豁免接受強制檢疫人士不受影響。
發言人指出,如交通工具上有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到港人士,該交通工具營運人,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營運人如沒有遵從提供資料的要求,或明知或罔顧實情提供要項上屬虛假或具誤導性資料,最高也可被罰款5萬元和監禁6個月。
至於到港人士沒有遵從相關要求,最高可被罰款1萬元和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