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驗窗 2業主被罰2萬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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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上水1個物業的業主,因沒有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發出的強制驗窗計劃的法定通知,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判處罰款約24,000元。罰款額為同類案件至今,被判處的最高金額。


涉及的處所位,於龍琛路1座3層高、樓齡49年的綜合用途建築物。屋宇署根據《建築物條例》第30C(4)條向該處所的業主發出法定通知,要求其委任合資格人士就該處所的窗戶進行檢驗及所需修葺。由於兩名共同業主沒有遵從通知,故遭屋宇署檢控,於6月2日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在7月12日表示,根據《建築物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通知是嚴重罪行。據《建築物條例》第40(1BD)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送達予他的法定通知,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000元)及監禁3個月,及可就罪行持續的每1天,另處罰款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