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參選人須遵從選舉法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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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傳媒報道個別人士或團體舉行選舉活動,選舉管理委員會在7月8日指出,有意參選人士及其他持份者,必須了解及遵從選舉法例的規定。

選管會發言人表示,條例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必須向有關當局就選舉開支及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若符合候選人定義,不論最終有沒有報名參選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有關人士在選舉中涉及的一切開支,必須予以申報。

選管會發言人說,若第3者在互聯網發布選舉廣告而招致的選舉開支,只屬電費、連接互聯網的費用,則獲豁免刑責。至於某一項開支是否已構成選舉開支,應留意終審法院相關案件的論點,並諮詢獨立法律意見。

發言人又指出,已遞交提名表格的候選人,只可在提名期結束前撤回提名,現行法例不容許候選人在提名期結束後退選,亦沒有所謂棄選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