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在7月2日發表聲明,指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案件的指定法官,是由行政長官諮詢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作出指定,任命必須根據司法及專業才能,不應考慮政治因素。
聲明指擁有外國國籍的法官並不排除在指定法官之外。他們是根據《基本法》明確允許而獲任命在香港出任法官。這些法官包括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他們對香港貢獻良多,行政長官多次就此予以肯定。
他表示,國家安全法第44條規定指定若干名法官作為指定法官,這並不意味在司法機構工作的其他法官不適合獲指定。在考慮個別法官是否適合獲指定時,必須考慮所有法律上的反對原因,例如:第44條所列出的反對原因,或任何基於偏頗或合理地給人偏頗的觀感而提出的反對原因,或其他法律上的反對原因。
而當指定法官的任期屆滿時,其他合適的法官亦可獲指定成為指定法官,這安排尤其適用於來自普通法適用地區的香港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
聲明又指出,有關案件的排期、處理、委派哪一位或哪些法官負責處理案件或上訴,乃由相關級別的法院領導決定。有關事宜全然屬於司法機構的職責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