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在7月1日表示,特區政府即日在警務處成立國家安全處,專責履行港區國安法的執行工作。該處會由1位警務處副處長擔任主管,當局正物色人選,之後由行政長官任命。
李家超在記者會上表示,警務處國家安全處的職責包括收集和分析情報、部署和執行行動、調查案件、培訓、開展國家安全審查、協調等。
他指出,由中央在港設立的國家安全公署主要職能則是根據國家安全形勢,就戰略和政策提出建議,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特區政府履行職責。該署也會收集和分析情報,按《港區國安法》特別情況依法辦事。
他說,特區政府會準備足夠人手、配備和培訓,讓國家安全處工作人員有效履行工作。其他紀律部隊會在其專業範疇全面協助和配合警方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
他強調,法例列出的4類危害國家安全罪行分為主體和從屬罪行,若干犯主體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巿民不應以身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