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刊憲生效 刑罰3年至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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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已刊憲生效。

港區國安法條文内容,在6月30日晚上11時刊憲及生效,列明4項罪行和處罰,刑罰則介乎3年以上監禁,至無期徒刑。

政府發言人表示 ,全國人大常委會當日通過港區國安法,並按基本法第18條在徵詢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把該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

按《決定》規定,港區國安法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香港公布實施,有關公布已由行政長官林鄭月娥簽署,並於當晚刊憲生效。

當中涉及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方面,條例指出,為外國或者境外機構、組織、人員,竊取、刺探、收買、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請求有關單位或個人實施或串謀實施,直接或間接接受他們指使、控制、資助等支援實施5項行為,均屬犯罪。

五項目行為,包括(1)對特區或中國進行制裁、封鎖或者採取其他敵對行動;(2)對中國發動戰爭,或以武力或者武力相威脅;(3)對中國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造成嚴重危害;(4)對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5)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香港居民對中央政府或者特別政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