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處在6月22及24日,在全港各區展開代號「曙光行動」的反非法勞工行動,共拘捕10名懷疑非法勞工及6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人士。
入境處特遣隊人員,在兩日的行動中,搜查了32個目標地點,包括貨櫃場、工場、回收場及餐廳。
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5男5女,年齡介乎33至54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另外,一男三女亦涉嫌管有及行使懷疑偽造身份證。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則為4男2女,年齡介乎26至58歲。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從事任何僱傭工作。違例者會遭檢控,最高刑罰為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協助及教唆者同罪。
入境處發言人又警告,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或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
發言人重申,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監禁3年及罰款35萬元。高等法院曾就此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