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在6月20日閉幕,就港區國安法草案進行初審。新華社即日公布草案主要內容,條文列明,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主席由特首擔任,委員會亦會設立國家安全事務顧問,由中央政府指派,負責就委員會履行職責相關事務,提供諮詢意見。
同時,中央亦會在港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負責分析研判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形勢,負責監督、指導、協調和支持特區政府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的職責,並在特定情形下,對極少數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
至於審判權方面,條文定明,由特首從現任或前任的裁判官及法官中,指定審理案件的人選。
而草案指出,將明確規定分裂國家罪、顛覆國家政權罪、恐怖活動罪、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和相應的刑事責任,也會規定其他處罰規定以及效力範圍,而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權在於全國人大常委會。
同時,港區國安法應尊重人權及堅持法治原則,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能定罪處以刑罰,又會實行無罪假定原則及保障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辯護權和其他訴訟權利。如果司法程序最終確定有罪或者宣告無罪的,不能就同一行為再予審判或者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