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審議《港區國安法(草案)》,其中一項罪名是「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與人大相關決定提到的「干預」字眼不同。
新華社表示,法律草案是貫徹落實全國人大會議通過有關決定的精神和要求的重要立法項目,該草案對防範、制止和懲治發生在香港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等四類犯罪行為的具體構成,以及相應的刑事責任,作出明確規定。
根據早前人大通過的決定通報,以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的字眼,作為其中一項罪行,而新華社最新的公布,則以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取代。
有内地律師分析,勾結主要針對境內人員和機構,《刑法》部分相關罪名的刑罰,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危害國安罪行的定罪率,亦高於其他刑事犯罪。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助手引述譚耀宗指出,基於保密原則,不方便接受訪問。
民主派會議召集人陳淑莊說,內地的法律和普通法,都未有對「勾結」的眼字有具體釋義,擔心「勾結」的釋義會被無限擴大。她認為,中央急於立法,是要在立法會選舉前,提供法律基礎,取消參選資格,對港人來說絶對不能接受。
而公民黨黨魁楊岳橋則批評建制派,在未有條文下仍盲撐立法,不是應有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