饒戈平:「國家管轄,包括執法司法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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饒戈平表示,根據《國際法》規定,國家管轄權包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北京大學法學院截圖)

基本法委員會前委員、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饒戈平在6月15日表示,根據《國際法》規定,國家管轄權包括立法、執法及司法權。他指出,這可以理解中央處理香港國家安全事務上,不限於立法權,亦包括執法權和司法權。

饒戈平在深圳出席全國港澳研究會研討會時表示,國家安全屬於中央事權,從法理角度可以理解,中央在維護香港國安事務上,不單有立法權,可以有必要的、有限度的執法權,以及特定條件下的司法權。

他反問:「如果香港發生危害國安行為,矛盾及破壞效果直接針對中央政府或國家政權,中央是否完全沒有司法權力處理有關情況?」

港澳辦副主任鄧中華表示,中央和特區都需要設立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絕大部分工作,包括執法及司法工作,必須由特區完成,中央也應該保留在極特殊情況下進行管轄,但強調只會少之又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