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發國歌法指引 有意侮辱才算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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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趁《國歌條例》生效,在6月12日發出內部指引。

警方趁《國歌條例》生效,在6月12日當日發出內部指引,指侮辱國歌行為,要具備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例如唱國歌時走音又或者唱錯歌詞,必須證明當事人作出有意圖行為,才屬違法。

該指引亦將國歌當作手機鈴聲,沒有被《國歌條例》禁止,不過,本身是資深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湯家驊表示,條例下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可以透過憲報,列明甚麼場合奏唱國歌是法例不容許,他認為手機鈴聲屬於商業行為,國歌用於商業行為,並不適當。

湯家驊又表示,如何證明有意圖,不能一概而論,例如有立法會議員在宣誓前,在社交平台表明到時一定會搞事,宣示對中共的不滿,然後在宣誓時唱國歌明顯走音,法庭就有機會視為有犯罪意圖。他認為,以個人日常言行,包括在社交媒體的言論,一般都會被法庭接納為推論犯罪意圖的環境證供。

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警方有關《國歌條例》的執法指引應該較為清晰,以免單靠警員個人主觀判斷,他認為,難以理解如何判斷侮辱聲音,應該按有關人士於奏唱國歌當時的行為及證據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