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議會討論港區國安法 民政事務局指不符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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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17區區議會擬舉行17區特別區議會大會,討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民政事務局在6月5日指出,由於議題並非地區層面事宜,不符區議會職能。

該局發言人表示,,由於特別區議會大會討論的議題並非地區層面事宜,並不符合區議會職能,在法律上並非有效的區議會會議,區議會秘書處未能就此提供支援。民政事務處和秘書處職員不會出席,也不會就有關討論事項作出任何跟進。

該局發表聲明指出,指根據《區議會條例》第61條,區議會職能包括向政府提供該條文所列明、關於有關地方行政區項目的意見。在區議會討論的事項和文件,均須符合條例所訂的區議會職能。根據各區區議會會議常規,主席須負責批准區議會會議議程,並須確保議程項目不會與條例第61條所規定的區議會職能有所抵觸。

政府呼籲,區議員聚焦地區民生事項,務實向政府提供地區事務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