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餐飲業務負責人,涉違反餐飲業務指示中有關餐桌間須保持最少1.5米距離或設有隔板作有效分隔的規定和相關規例,在5月14日於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判罪名成立,各被罰款3,000元。
食物環境衞生署人員於上月7日,在深水埗區巡查餐飲業務處所,發現2間處所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及上述指示,於是向負責人提出檢控。
食環署提醒餐飲業務負責人,違反《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屬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該署會繼續採取執法行動,確保餐飲業務負責人遵行規例及指示要求,並呼籲餐飲業支持抗疫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