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客走私穿山甲鱗片被判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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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護署展示檢獲的穿山甲鱗片。

兩名旅客因走私穿山甲鱗片,嫌違反《保護瀕危動植物物種條例》(《條例》)罪名成立,在5月12日,分別被法官判監禁27個月及21個月。

漁護署發言人表示,20歲男旅客從剛果民主共和國出發,經埃塞俄比亞,於去年7月17日抵達本港,與一名46歲男旅客,準備前住內地,被關員在他們的行李中,分別檢獲約50公斤的穿山甲鱗片。

漁護署調查檢控2名涉案男子非法進口《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公約》)附錄I列明物種,2名被告早前在法庭上認罪候判。

漁護署發言人指出,穿山甲共八個物種,均屬《公約》附錄I列明物種,於香港受《條例》規管。《條例》的罰則已於2018年5月1日修訂並較以往大幅度提升。任何人如非按照《條例》的規定而進出口或管有瀕危物種,最高可被判罰款1,000萬元及監禁10年,有關物品亦會被充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