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制及內地事務局發言人在5月12日表示,局長曾國衞向立法會秘書處作出預告,本月27日的立法會大會上恢復二讀辯論《國歌條例草案》,強調《國歌法》絕不是惡法。
發言人說,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和標誌,在香港實施《國歌法》亦是特區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以本地立法形式在港實施《國歌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精神。
發言人又指出,《國歌法》立法原則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
草案主要精神是尊重,只要不是以公開、故意、意圖侮辱國歌的方式表達意見,不會負上刑責,與部分人士聲稱限制言論自由,完全無關,更絕對不是惡法,期望立法會盡快通過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