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律師公會:兩辦理應受「22條」約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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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中聯辦及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2條的言論,香港大律師公會在4月20日發表聲明,指《基本法》中沒有任何條文賦予中聯辦和港澳辦對香港自行管理的事務行使監督權,中聯辦及特區政府就《基本法》22條的言論,明顯有違特區政府於2007及2018的表述,言論令公眾深感不安。

該聲明指出,港澳辦是國務院的行政機構,中聯辦是香港中央政府於香港的聯絡辦公室,兩辦理應受《基本法》第22條下,不應干涉香港特區自行管理的事務的原則約束。

另外,全國人大常委譚耀宗認為,港澳辦及中聯辦均代表中央政府,監督本港實施《基本法》的情況。他強調,當年起草基本法時,中央政府已經授權兩辦,所以兩辦直接代表中央政府,不包括在《基本法》2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