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在3月18日刊憲,訂立《外國地區到港人士強制檢疫規例》,強制從中國以外的所有地區的抵港人士進行14日強制檢疫,3月19日零時零分生效,為期3個月。違反檢疫令可構成刑事罪行,最高可被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規例》,所有在到港當日之前的14日期間,曾在憲報公告指明的外地國家、屬地逗留任何時間的人士,不分國籍和旅遊文件,必須接受14日的強制檢疫。
部分人士獲豁免在條例生效日起接受強制檢疫,包括機組人員;貨船船員;履行政府相關運作的政府官員;金管局、證監會、保險業監管局執行董事或以上公職人員;為家居檢疫供應手環的公共機構職員;為香港供應個人防護裝備、原料或生產設備的機構人員;研究疫情或為政府提供意見的專家或國際組織人員等。
衞生署會要求獲豁免人士在留港期間進行醫學監測,須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體溫,並向衞生署呈報,他們在出入境時,均須通過口岸的體溫檢查和健康申報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