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時染新型肺炎  可向僱主追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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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網

政府在2月10日澄清,雖然新型冠狀病毒並非《僱員補償條例》中指定的可獲補償職業病,但若符合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損,僱員仍可根據條例向僱主追討補償。

對於有傳媒報道指,包括醫護人員在內的僱員如感染新型冠狀病毒無法獲得《僱員補償條例》下的保障,政府發言人回應指出,條例第36條訂明,僱員若染上疾病,縱然不是指定可獲補償的職業病,如符合條例所指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以致身體受損,仍可向僱主追討補償。

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染上或懷疑染上新型冠狀病毒,應即時通知僱主,以便僱主向勞工處呈報。僱員若發現或懷疑僱主未有向勞工處呈報其個案,可直接聯絡勞工處僱員補償科跟進。

政府僱員方面,如僱員在受僱工作期間因工遭遇意外感染新型冠狀病毒,政府作為僱主會根據相關法例和聘用條款給予補償。

勞工處了解社會上有修改法例的建議,並就修改法例進行探討工作。不過,在訂立新的職業病時,當局必須同時於法例内清楚訂明該疾病會確切地對從事甚麽行業和工序的僱員構成風險,並訂明僱員須在指定期間内受僱從事該些行業或工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