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於1月10日表示,草擬《國歌條例草案》的程序十分嚴謹,其間收集和採納社會不同人士的意見;條例草案會適時提交立法會大會,以恢復二讀辯論。
政府回應傳媒有關條例草案查詢時,表明有憲制責任在本地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法》。
該聲明指,政府以本地立法的形式在香港實施全國性的《國歌法》,充分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和實際情況;條例草案的主要精神是「尊重」,與部分人士聲稱的「限制言論自由」完全無關,更絕對不是所謂「惡法」。
聲明又指,第12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2017年11月4日通過決定,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根據《基本法》第18條的規定,凡列於《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由香港特區在當地公布或立法實施。因此,在香港實施《國歌法》是政府應有的憲制責任。
考慮到香港的普通法法律制度,以及香港的實際情況,政府決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在香港實施《國歌法》,充分體現「一國兩制」的精神。
條例草案的立法原則清晰,就是必須充分反映《國歌法》這條全國性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即維護國歌的尊嚴,使市民尊重國歌,同時兼顧香港的普通法制度和實際情況。
政府發言人指出,在草擬條例草案的過程中,政府諮詢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的意見,並出席委員會舉行兩次共約15小時的特別會議,聽取190名公眾人士和團體代表的意見。政府也多次與不同政黨、專業團體、法律界代表、學者等見面,聆聽和吸納他們的意見。
聲明又提及,條例草案在去年1月提交立法會首讀和二讀,相關的法案委員會其後召開17次會議,歷時超過50小時,仔細研究條例草案每條條文,其中一次會議更邀請公眾人士發表意見。過程中,政府當局細心聆聽法案委員會委員和市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