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勿購買大麻產品回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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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檢獲的檢獲懷疑含大麻成分的護膚霜產品。(政府新聞網)
海關於12月23日提醒市民,聖誕及新年假期外遊期間,應留意購買的產品是否含有大麻或含有受管制大麻素(例如四氫大麻酚)。


海關表示,早前個別海外司法管轄區已將消遣用大麻合法化,當地的一般店鋪亦有可能會出售不同形式含有大麻或受管制大麻素(例如四氫大麻酚)的產品,包括食品、飲料和用於皮膚、頭髮或指甲的外用產品,以及大麻提取物等。海關提醒市民,大麻及四氫大麻酚在香港屬受管制的危險藥物,攜帶該些產品進入香港,即屬違法。

海關強調,部門一向致力打擊販運危險藥物,並根據香港法例嚴格執法。大麻及大麻植物含有的主要大麻素四氫大麻酚,屬香港法例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條例》)管制的危險藥物。任何含有大麻或四氫大麻酚的產品亦受《條例》管制。

今年1至11月,海關共偵破20宗經郵遞快遞或客運渠道進口含大麻成分產品的案件,檢獲的物品包括糖果、洗髮水、護膚霜及電子吸食器等。市民如在外地購物時,應留意有關產品的包裝標示,亦要注意當地有關大麻的法例,以免誤墮法網。

據《條例》,販運危險藥物、非法進口入香港、從香港出口、獲取、供應、製造、經營或處理危險藥物,屬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終身監禁及罰款500萬元。非法管有,或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最高刑罰為監禁7年及罰款1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