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委會:20航空公司條款 機票航班時間非合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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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委會截圖

消委會日前檢視20間航空公司的條款,發現全部都列明,機票上列出的航班時間並不構成合約一部分,或者註明航空公司有權隨時更改航班時間,因此未必負責或賠償乘客的損失。調查亦顯示,16間航空公司的客戶服務員,未能具體向乘客講解若航班延誤或取消航班的安排。(李英強報道)

消委會認為,航空公司的賠償政策透明度低,客戶服務質素欠佳等問題一直為人詬病,敦促業界切實改善,為消費者提供更佳的服務。

是次調查涵蓋不同地區載客量較高的20間航空公司,當中一半屬於亞洲的地區、其餘包括歐洲、北美洲、間中東、澳洲及非洲的公司。結果發現,歐美的航空公司受到當地法例規範,在航班延誤時的賠償及安排,較亞洲地區的航空公司為佳,當中又以歐盟的規定最清晰。

其中美國以乘客滯留在客機的時間計算,要求航空公司必須提供特定的支援;加拿大則以最終到達目的地時,延誤了多久來計算賠償,由延誤3至6小時賠償400加元,至延誤9小時以上賠償1千加元;至於歐盟,則以飛行距離計算賠償,由250歐羅至600歐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