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旺角及擲磚暴動 判囚4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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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新聞網

警察公共關係科高級警司江永祥於12月2日,在記者會上談及法庭近期審結的三宗案件,提醒市民切勿以身試法。在2016年旺角騷亂案中,一名女子協助其他示威者掘磚,並向火堆投擲雜物,被裁定兩項參與暴動罪名成立,上星期四在區域法院被判監46個月。

法官在判詞中表示,任何人都可爭取其理想,包括自由和公義,但手段受法律限制。被告雖沒有直接攻擊警員,但掘磚行為已顯示她直接幫助和鼓勵其他示威者作出非法行為,其刑責與其他有份投擲磚頭的暴力示威者無異。

另一案件在今年6月26日發生,當日有一大群人包圍警察總部,其間警方拘捕一名涉嫌向警員吐口水和塗污警察總部玻璃門的43歲男子。該男子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刑事毀壞和襲警,上星期四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罪成,被判監禁十個月,並需賠償玻璃門維修費。

江永祥說,裁判官清晰表示,被告行為具侮辱性和挑釁性,挑戰執法部門的尊嚴,不能姑息。示威者明顯為了癱瘓警隊部分執法能力,直接衝擊香港法治,意圖製造混亂,因此需要判以具阻嚇性的懲罰。

此外,在9月7日輕鐵站設施遭受刑事毀壞的案件中,兩名分別為15和17歲的青年涉嫌毀壞售票機、拍卡機和閉路電視鏡頭等。案件兩周前在屯門法院審結,兩人認罪,各被判向港鐵公司賠償14萬元維修費,此金額仍未計算將來可能牽涉的民事責任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