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服刑獨居公屋租戶失去住處 申訴專員公署提4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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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截圖
申訴專員趙慧賢今日(十一月十四日)宣布完成一項有關房屋署及社署就獨居公屋租戶服刑的通報機制及安排的主動調查。


根據房屋署的既定政策,若獨居公屋租戶需較長時間服刑(一般為3個月或以上),會建議他們交回單位﹔如符合條件(包括無欠租),房委會可發出保證書讓他們刑滿時可獲配單位。

申訴專員公署接獲投訴,指有服刑的獨居公屋租戶因社署停發綜合社會保障援助(綜援)導致欠租而被房委會收回單位,不符合資格申請保證書,於刑滿出獄時失去住處並需重新輪候公屋。投訴人獲配公屋後撤銷投訴,然而,公署發現有關機制有可改善之處,遂於2019年3月展開主動調查。

趙慧賢表示:「目前的機制安排不利更新人士重新融入社會。若租戶欠租,房屋署便會收回其單位,當有關租戶刑滿出獄時,他們必須重新申請輪候公屋,並清繳所有欠租。」

「特別就綜援戶而言,社署的租金津貼是直接交到房委會的戶口,一旦這類個案開始欠租,即顯示租戶的綜援資格有變,其中原因可能包括入獄。本署認為,房屋署有需要盡快知悉租戶綜援資格有變的原因,以便能盡早跟進,從而盡快收回單位再作編配,亦可避免租戶因欠租而失去其居所及未能獲發保證書的機會,製造另一個問題。」

申訴專員向房屋署提出四項改善建議,包括建議部門訂立「有條件保證書」的安排。在符合特定條件的情況下,入獄獨居公屋租戶即使有欠租,仍然可申請「有條件保證書」,而日後在清繳所有欠租或欠款後,可獲編配公屋。

申訴專員亦建議房屋署與社署加強現行的通報機制,請社署停發租金津貼時,在獲得有關租戶的同意後,可直接向房屋署提供其現正服刑的資料。

調查報告已上載申訴專員公署網頁,供公眾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