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陳同佳事件可獨立處理,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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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同佳(右)刑滿出監。(互聯網)

保安局在10月21日表示,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在法理和法律程序上,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

該局發表聲明,回應台方多次強調有關疑犯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機制之內處理的言論。聲明指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託辭,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此類做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聲明指,陳同佳獲釋後是自由人,是否去台灣屬個人自由,自首屬個人意願。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和相關證據都在當地。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陳同佳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蒐證、起訴的條件。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和相關人士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