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重申:有權進入公共或私人場所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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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網站截圖

對於10月10日有報章報道警方拘捕保安人員的事件,引起公眾關注,警方回應指,他們一直了解保安和物業管理業界對於警方進入處所權力的關注。據《警隊條例》,若警察有合理懷疑在任何公共或私人場所,包括屋苑、商場、港鐵等,有人可能干犯刑事罪行,警方有權力進入相關地點作出拘捕。

警方防止罪案科人員,自8月起接觸負責物業管理公司和保安公司的協會,詳細解說有關條文和權力,包括闡述如有人刻意阻撓警方執行職務可能會干犯罪行。

據《侵害人身罪條例》,任何人襲擊、抗拒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或在協助該警務人員的人,即屬犯可循簡易程序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按《警隊條例》,任何人襲擊或抗拒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或協助或煽惑任何人襲擊或抗拒,或在被要求協助該執行職責的人員時拒絕協助,或意圖妨礙或拖延達到公正目的而提供虛假資料,以蓄意誤導或企圖誤導警務人員,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