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蒙面規例10月5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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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首林鄭月娥周三於立法會宣讀施政報告。(政府新聞網)

政府訂立《禁止蒙面規例》,禁止在《公安條例》所規範的公眾集會和遊行,以及非法集結、未經批准集結和暴動中使用蒙面物品,違者最高可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一年。10月5日生效。

政府發言人表示,6月9日以來,由《逃犯條例》修訂建議引發的公眾活動超過400宗,不少以暴力事件告終。激進及蒙面的示威者嚴重破壞公眾安寧,對社會造成廣泛和即時危險。

發言人續道,立法禁止蒙面行為有迫切需要,以協助警方的刑事調查和蒐證,阻嚇暴力和違法行為。鑑於蒙面示威者在近期公眾活動中的違法和暴力行為日益升級,有必要及相稱地訂立《禁止蒙面規例》以保障公共秩序和安全。

如警務人員在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使用蒙面物品,並合理地相信該蒙面物品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該人身分,警務人員可截停該人,並要求除去其蒙面物品,以核實其身分。違反要求者最高可判罰款10,000元及監禁6個月。

根據規例,有合理辯解使用蒙面物品而違反禁令者可提出免責辯護,合理辯解包括先前已存在的醫學或健康理由、宗教理由、或該人從事專業或受僱工作並在進行相關工作時使用蒙面物品以保障自身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