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員生命受威脅 別無選擇下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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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炳強認同警務人員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開槍制服暴徒的舉動。(政府新聞網)

警務處副處長(行動)鄧炳強認同警務人員於10月1日在荃灣大河道開槍制服暴徒的舉動,他表示,當時警員的生命受到嚴重威脅,加上有被搶槍風險,在別無選擇的情況下開槍屬合法、合理。

鄧炳強於10月2日在警方記者會上反駁社會上對事件的一些誤解。他說,事發時,警務人員遭大群暴徒追打,一名警員撤退時被暴徒推倒在地痛打,其中有人用削尖的硬物插向該名警員。另一警員眼見同袍受襲,生命受到嚴重威脅,擎槍戒備。有暴徒看到警員擎槍後,不但沒有後退,反而上前用鐵管攻擊警員。

他說,若警員當時被擊中,不但生命有危險,警槍更可能被奪,後果不堪設想。因此,該名警員決定開槍,制服暴徒。他強調,並非警方主動衝擊而導致事件發生。

至於有人質疑警員為何不向暴徒的手腳開槍,鄧炳強指,開槍制服歹徒應向最有效、最大面積的地方開槍,以即時制止歹徒的危險動作,解除警員面對的生命威脅,而較容易擊中的目標是身體中間位置,其他國家在這方面的指引也是如此。

他又說,當時警員生死懸於一線,只能用最快捷、最有效的方法解除威脅,沒時間向天鳴槍示警,唯一選擇是向歹徒開槍,做法符合程序和指引。至於開槍距離,他指,這並非警員的選擇。